(1)工业气体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,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。
(2)在气体生产场所、气瓶充装站和气瓶仓库醒目的位置应设置“严禁明火”等安全警示标志。
(3)存储工业气体气体产品仓库应有避雷设施,并每年至少检测1次,使之安全可靠。
(4)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、取用方便的地方,不准随意变更地点和数量,并按规定定期更换,确保完好有效。
(5)消防设施、器材应有专人管理,负责检查。保养、更新、添置,确保完好有效。
(6)企业内需要动用明火时,要书面报告企业安全部门,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,并在动火过程中,应停止气体生产、充装作业,并采取可靠安全保障措施。
(7)企业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系统中的工业气体排空,并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氧进行置换,使系统中的氧含量符合规定要求,排空的氧气应导放至安全区。